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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贴子主题:法规中关于化妆品功能的界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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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发表于 2015/1/9 11:31:14 资料 留言 编辑 引用 评帖 < 收藏 举报 1F >

法规中关于化妆品功能的界定

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将化妆品功能界定为“达到清洁、消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容和修饰目的”。具体如下:

  1.清洁作用:对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部位的污垢、彩妆进行清洁,如洁面霜、沐浴液、洗发香波、睫毛膏卸妆液等。

  2.消除不良气味:通过抑汗或掩盖方法,达到减轻和消除体臭的作用,如抑汗剂、祛臭剂等。

  3.护肤、护发作用:保护皮肤,使皮肤滋润、光滑和富有弹性,以抵御寒风、烈日和紫外线等的损害,达到保持皮肤水分、延缓皮肤衰老的目的;保护毛发,使毛发柔顺,达到防止毛发枯断的目的。如润肤霜、防晒霜、润发油、护发素等。

  4.美容和修饰作用:对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进行美化和修饰,达到美化容颜、赋予人体香气的目的,如香粉、胭脂、唇膏、发胶、染发剂、烫发剂和香水等。

「该帖子被 Admin 在 2015/1/9 11:35:22 编辑过」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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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发表于 2015/1/9 11:40:14 资料 留言 编辑 引用 评帖 × < 2F >



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范畴,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:

  1.产品的使用方法 应是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,如揉、抹、敷等,而以口服、注射等方式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化妆品范畴。

  2.产品施于人体的部位 应是人体表面任何部位,如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,而牙齿、口腔黏膜等不在此范畴。

  3.产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 应是以清洁、消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容和修饰为目的,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,这也是化妆品与药品的本质区别。

  目前,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不包括牙膏和其他与口腔黏膜接触的产品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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